2025年起,太原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标准-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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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31 10:23:10
来源:山西晚报

2025年起,太原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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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太原市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

  明年起,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标准

  12月3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医保中心获悉,《关于规范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印发,明确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46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和相应的准入(退出)标准,其中,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按病种设置月度支付限额。

  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目前,门诊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等11个病种,门诊慢性病包括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等35个病种。门诊慢特病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与认定病种相关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药品(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及院内制剂)、检查、检验、治疗及医用耗材等医疗费用。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按照“双通道”药品支付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慢性肾功能不全和尿毒症透析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肾病综合征(原发性)和尿毒症透析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肝硬化(失代偿期)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肝硬化(失代偿期)和病毒性肝炎、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和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肺源性心脏病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不可同时享受待遇。移植器官再次出现相关病情且符合门诊慢特病标准的,可再次申请。

  按照全省统一待遇标准,太原市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标准,乙类项目按住院政策规定执行先行自付,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70%;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管理,不单独设置年度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按病种设置月度支付限额。比如,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为300元/月,肾病综合征(原发性)支付限额为375元/月。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现待遇标准实施前已准入的门诊慢特病患者,除了新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和“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原发性)”以及新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的“肺源性心脏病”按照现待遇标准执行,其余43个病种均继续按原待遇标准执行,至2027年年底前逐步过渡到现待遇标准。现待遇标准实施后新准入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含重新认定患者、省内互认患者、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患者),46个病种均按现待遇标准执行。

  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同时患有多个门诊慢特病的,除互斥病种外,按以下原则享受待遇:多个病种均为门诊特殊疾病的,累计按照居民基本医保和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以及相应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多个病种均为门诊慢性病的,在待遇水平最高病种限额的基础上,其他病种按照其限额标准的50%执行;多个病种同时包括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门诊特殊疾病累计按照居民基本医保和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以及相应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一种门诊慢性病的按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有多个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前一条执行。

  太原市要求,门诊慢特病受理到办结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等诊断明确、易于鉴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结。

  相关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结核病、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和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原发性)。

  门诊慢性病,包括: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甲状腺功能减退(亢进)症、肾病综合征(原发性)、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疾病3—5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炎症性肠病、脉管炎、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化脓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器质性)、慢性心力衰竭、病毒性肝炎(慢性)、重症肌无力、阿尔茨海默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病、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干燥综合征[舍格伦]、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白癜风、银屑病、氟骨病、大骨节病、克山病。(记者 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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